第一条 成人教育的考场由各学院根据不同的学习形式统一作出安排。函授教育需在校外设考场的,应设在经省教育厅批准备案的函授站、校外教学点。
第二条 校外考场的布置与考试管理必须规范,符合有关考试要求。要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监考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有相应的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有关学院要派巡视员进行巡视。
第三条 每个考场在使用前必须清场,并至少配备两名熟悉考场规则的监考人员。考场座位安排必须单人单座(间隔一个座位)。
第四条 考生应携带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时间进入考场。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次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指定的位置就座,并将本人的有效证件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验核。监考教师有权调整学生座位,学生应该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若不服从可令其退出考场,并取消该次考试资格。
第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和一切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如已带入的,必须交给监考人员集中保管。实行开卷考试时,可携带任课教师指定的书籍、资料。
考生在开始答卷前,须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好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等,不准填写在指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也不准做任何其它标记,否则答卷一律无效。
考生应在开考信号发出以后才能答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答卷。
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抽烟、谈话或随意走动。
第七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违纪与作弊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考场。考试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提前离开考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结束前重返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马上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按座位收回试卷、答卷、草稿纸,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九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核查考生证件,安排学生就座,认真清场,集中放置考生不应携带的物品。
第十条 在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应加强巡视,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有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闲谈、打瞌睡等影响监考工作的行为,不准将试卷或答卷传出考场。对考生要求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答复,但不准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除本场考生与考试巡视人员外,监考人员应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应示意学生停止答卷并马上按座收卷,当场清点试卷、答卷份数,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并将试卷与考场记录马上送交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及时收取有关物证,由两名监考人员同时认定后,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或考试办公室处理。考生作弊或违纪应做出书面检查。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做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或作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8.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生有第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进入考场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已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5.让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
6.不当场交回试卷或答卷或故意销毁试卷或答卷;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草稿,或提供他人偷看、抄袭(包括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故意移动答卷、草稿让他人偷看、抄袭);
9.其他由监考人员或考试巡视人员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
1.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事后查实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按下列各项规定处理:
1.学生作弊一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通报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并在学院内张榜公布。不得评为优秀毕业生。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2.学生作弊两次,或以各种形式让他人代考、替他人代考,或组织作弊,给予解雇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或考试巡视人员有违反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行为,均视为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教师阅卷应出于公平、公正,坚持标准,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视为考试违纪行为:
1.试卷有差错而不及时更正;
2.丢失、损坏考生答卷;
3.未按规定安排学生参加考试;
4.拒绝参加统一考试的阅卷工作;
5.利用考试评分报复学生,按对学生的好恶,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6.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7.出卷后泄漏试题;拟定雷同试卷并散布到学生中;
8.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对考生作弊行为不及时处理,包庇作弊考生;
10.调换、涂改考生答卷、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对有以上行为的教师,按《威尼斯网址99029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成人教育各类考试、考查及其他考核方式。在本校进行的国家级、省级统考等考试,按照相应的考场规则与考试要求实行,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按本规定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