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评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大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及学生助理认真落实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更好服务广大学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项目
(一)服务标兵
各部门选派的工作人员参与“服务标兵”评选。
(二)服务之星
全体学生助理参与“服务之星”评选。
第三条评选时间
每年6月份组织学年评优工作。
第四条评选数量
“服务标兵”评选2人,“服务之星”评选 2人。
第五条评选细则
(一)服务标兵
1.出勤率(25%)
工作人员日常出勤情况。以大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日常考核数据为准。按日常出勤率计算此项最终得分。
2.学生满意度(40%)
工作人员处理学生事务规范化和效率,服务学生的态度和主动性,学生满意程度等。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按投票数量计算此项得分。日常服务对象被投诉1次减1分,以此类推。
3.部门协作度(20%)
各服务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情况。参与中心服务的工作人员间相互测评。
4.制度实行评价(15%)
实行中心服务制度,配合中心工作安排。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综合评分。
(二)服务之星
1.出勤率(30%)
学生助理日常出勤情况。以大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日常考核数据为准。按日常出勤率计算此项最终得分。
2.服务部门评价(40%)
熟悉服务部门业务,主动协助服务部门开展好日常服务工作。引导部门工作人员评分。
3.中心评价(30%)
实行中心服务制度,配合中心工作安排。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综合评分。
第六条组织实施
评优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根据相关数据和问卷结果进行评选和表彰。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说明。